14万退税款换来1.5倍罚款+停止退税一年半!从税案看骗税的高昂成本

发布日期: 2026-04-07
阅读量: 2008
来源: 擎天全税通

榕税稽罚告〔2025〕81号

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已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43,202.8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走逃失联证明》、上游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函、报关单证资料比对结果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

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5倍的罚款,并予以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案分析

该企业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14.32万元,属于主观恶意税收违法。税务机关依托跨区域协查机制,通过上游《已证实虚开函》、报关单证比对等证据链条锁定违法事实,体现了大数据时代精准稽查的能力。处罚上,1.5倍罚款叠加停止出口退税资格,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严厉打击。该案警示出口企业须加强发票及单证真实性审核,防范接受虚开发票的税务风险,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停止退税资格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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