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税二稽罚告〔2025〕2001号
违法事实: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检查。2019年1月至2022年12月,你公司向货代人员购买货物出口信息虚构出口业务,申报骗取出口退税款,涉及海关出口报关单证合计37份,报关出口金额合计4053520.2美元,对应免抵退税额合计3547858.32元,已全部申报退税。你公司涉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额3547858.32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①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②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公司出口退税数据;③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证明;④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⑤南安市公安局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讯问笔录等);⑥案件编号为235050220230000131的部分卷宗资料。
处罚决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第5目规定,拟由我局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审批,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税案分析
本案中,涉案企业通过购买货物出口信息、虚构出口业务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达354万余元,且已走逃失联,性质恶劣。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骗税应追缴税款、处1-5倍罚款,可停止出口退税;结合国税发〔2008〕32号、2012年第24号公告,骗税250万元以上应停止退税2-3年。
鉴于涉案金额巨大且企业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拟报请批准对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执法导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