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稽通〔2026〕31101号
违法事实:
该公司走逃失联,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收到上游供货企业的已证实虚开函,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4932553.93元。
处罚决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已退出口退税款4932553.93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该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9509096.38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一)的已退税款外,追缴剩余已退税款4576542.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4932553.93元1.5倍的罚款7398830.92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税案分析
本案系典型“虚开骗税+单证缺失”复合型出口骗税案,涉案企业走逃失联,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且未按规定留存备案单证。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全部违规退税款950余万元,并处1.5倍罚款739余万元,同时停止其出口退税权三年。
案件处理体现了“追税+罚款+停权”的复合惩戒趋势,彰显全链条稽查力度,警示出口企业必须合规取得发票、完整留存单证,严守涉税合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