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自营出口至境外B公司,由B公司的境内关联方C公司以境内人民币支付给A公司,影响A公司办理出口退税吗?
答:会影响A公司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收取人民币不影响退税的情形只有4种:
(1)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
(2)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的;
(3)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
(4)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以人民币结算的。
A公司的业务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因此无法办理出口退税。
建议:A公司若希望顺利办理出口退税,可与B公司协商,由B公司直接从境外支付外币或跨境人民币,这是最稳妥、合规的收汇路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下列举证材料:
(一)已收汇的,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符合下列情形的出口业务,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1.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
2.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的;
3.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
4.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以人民币结算的。
出口企业A公司委托B公司出口并收汇,A公司可以申报退税吗?
答:代理出口模式下,收汇合规可由委托方(A公司)申报退税。
依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规定,代理方(B公司)收汇后可凭协议将外汇或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注意,A企业若要顺利申报退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签订规范的代理协议:A公司与B公司签订代理出口协议,明确约定代收汇条款,包括金额、时间、划转方式等。
2)单证齐全真实: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核心单证,证明货物出口和交易的真实性。
3)收汇凭证完整传递:B公司收汇后向A公司提供银行收汇凭证或结汇水单(复印件),作为A公司申报退税时证明已收汇的辅助材料。
政策依据: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汇发〔2020〕14号)
第九条 企业应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原则上应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后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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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同一境外客户开展一般贸易进出口业务,收付汇货款可以轧差结算吗?
答:一般不可自行轧差结算,但出口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开展轧差净额结算:
①企业与境外客户属于关联企业
②企业位于试点地区
③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
提醒:
1)若企业需对相关业务进行轧差结算,应先与银行沟通确认是否可办理。
2)轧差结算后,企业实际收汇金额为净额,而税务机关要求收汇才可退税,在此情形下建议提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申报要求,避免影响出口企业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外汇资金结算 支持外贸稳定发展的通知(汇发[2025]47号 )
一、扩大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范围
支持有实需、经营主体合规状况良好且符合国家战略发展方向的地区,履行相关报备手续后,按规定实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
二、拓宽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轧差净额结算业务种类
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可在风险可控的情形下为优质企业办理以下情形的轧差净额结算,并按涉外收支管理信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实际收付数据和还原数据申报。
(一)境内外关联企业之间一般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二)货款与货物贸易运输相关费用、仓储费、维修费、赔偿等经常项下费用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三)销售货款与相关销售返利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四)运费、保费、清关费、速遣费、滞期费等运输相关费用之间的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货物出口以信用证结算,收汇水单上的付款人非外商,退税有影响吗?
答:不影响退税。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有独立承担付款义务。根据国际惯例,货款通常由开证行或其授权的偿付行支付,而非买家直接付款。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收汇水单的付款人一般是银行而非外商,只要业务真实且单证齐全,通常不会影响出口退税。
提醒:建议企业妥善留存全套单证,将信用证正本(或复印件)、交单记录及银行收汇水单一并归档保存,以证明业务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供税务机关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