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平台报送”偷税案落地!电商涉税红灯已亮

发布日期: 2026-06-29
阅读量: 2016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需注意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需税务机关审批,并非所有经营类型均可适用。申请人需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在申报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并提供相关经营情况说明。最终核定结果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01

平台涉税信息报送后,

首例自然人电商补税案来了!

5月19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一则税案报道:自然人王某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游戏虚拟道具,单季交易额逾千万元,却未进行任何纳税申报,最终被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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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非一则普通的税案通报。它是《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施行后,公开披露的首例依托平台全量交易数据溯源查处的自然人补税案——平台报送的数据,第一次实实在在地转化成了税务稽查的“弹药”。

那些近期陆续发出的预警通知,与本案共享同一套数据来源——平台报送的交易信息。本案就是这套系统从“预警”走向“查处”的完整样本。对每一位在互联网平台上从事经营的个人来说,这起案件的标杆意义,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这起案件最值得关注的,是三个问题:

怎么被发现的?按什么标准征税的?最终怎么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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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案件还原:

3.5万笔订单背后的“数据捕手”

(一)怎么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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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税务局税收风险核查部门收到上级机关传送的一条风险核查线索。

线索信息显示,上级机关在分析互联网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交易信息时,发现A平台上两家销售网络游戏道具元宝的店铺(实际控制人为王某),2025年第三季度交易流水逾千万元,但两家网店的纳税申报情况与其销售水平严重不符,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税务人员随即通过金税三期软件、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系统等征管系统进行查询,结果让人一惊:两家网店和王某在征管系统中无任何登记信息,也无任何历史申报纳税记录

收入逾千万,税务系统里却“查无此人”。

税务人员没有直接联系王某,而是先以普通买家身份登录A平台进行暗访。网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网页上显示的2025年第三季度交易量超过3万笔,单笔订单金额均为300元左右,呈现出典型网游道具交易的“高频、小额”特征。通过在线了解交易流程,税务人员摸清了平台运作模式:卖家销售道具,平台按成交价收取手续费后,货款在24小时内结算至卖家账户。

线索信息、暗访结果、平台规则三者交叉印证——王某的确存在大量销售行为,且获得巨额收入后未进行任何纳税申报。

税务人员随即约谈了王某。

约谈之初,王某并不认为买卖网游道具需要缴税,坚称只是“和朋友们倒腾一些游戏元宝”“赚点零花钱”。

税务人员耐心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属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方应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国税函〔2008〕818号文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

更重要的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过释法说理,王某态度转变,表示愿意配合调查,提供了两个网店的后台登录账号及销售额汇总资料。

但这时又出现了新问题:王某提供的网店销售总金额,与A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同期销售总额存在30万元差距。

是王某未如实提供,还是统计口径有差异?

为查清准确数字,德惠市税务局启动跨区域税收协同机制,向A平台运营主体主管税务机关——上海市税务局发出协查请求,依法调取王某在A平台的全部关联账号及完整交易信息

不久,来自平台运营主体的详细数据传回:2025年第三季度,王某两家网店共发生3.5万笔订单,总销售额为1020.2万元——与王某提供的数据相符,而平台此前自行报送的总额确有误差。

 

(二)按什么计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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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核实了,接下来是成本核查。

王某声称其经营模式是“从上游玩家手中收购元宝,加价卖出”。税务人员要求其提供证据。王某补充提交了与上游卖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电子凭证。

税务人员花费大量精力,按照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手等要素,将这些零散信息与A平台后台销售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微信聊天记录详细记录了王某与数十名卖家就元宝数量、单价的商讨信息,支付宝转账记录的时间、金额、收款方信息与之高度吻合。

核查证实:王某提供的经营情况属实。

结合调查结果,税务人员核定了王某的收购成本,最终确认了应税收入。

 

(三)最终怎么处理的?

案件核查清楚后,王某在税务人员全程指导下完成纳税申报,补缴了税费款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因其积极配合、如实举证,未予以行政处罚。

面对确凿证据,王某认可了税务机关意见,最终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全部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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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三个核心追问:

这起案件到底在警示什么?

案件看完了,但藏在案情背后的三个核心财税问题,值得每一位平台经营者反复琢磨。

追问一:为什么直接追到个人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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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醒目的特征之一:被追责的是自然人王某本人,而非任何企业主体

原因很直接——王某的店铺全程以个人名义注册、自主经营、自主结算,自始至终没有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找不到任何市场主体作为征管对象,自然直接穿透至个人。

这里涉及一个很多人忽视的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个人线上经营全年累计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且多店铺流水合并计算。本案仅单季度销售额就突破千万,早已远超登记门槛,但王某既未登记主体,也未申报纳税,同时触碰了无证经营偷逃税款两条红线。

网游道具交易平台的入驻规则也值得注意——平台通常仅对交易秩序和资金结算进行管控,并不会因店铺流水突破千万就自动要求经营者升级为企业主体。这就导致大量超高流水的虚拟品交易长期以“个人散户”形态游离在监管视野之外,形成巨大涉税风险。

对经营者的启示:年流水超10万,先办市场主体登记。别让“个人散户”的身份成为你税务风险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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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二:核定征收一定更省税吗?

自然人线上经营者普遍无规范账簿。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可以应税所得率核定计税——也就是不看你的实际成本,直接按收入的一定比例(通常行业所得率在5%-20%之间)推定利润征税。

网游道具倒卖属于典型的低毛利、高流水、薄利走量模式。一件道具收购价290元,卖300元,毛利率仅3%出头。假如按10%的所得率核定,千万流水要被推定出100万利润,实际毛利才30万左右,核定税负可能远高于按实际利润缴税

本案中的关键操作是:王某主动完整梳理了进销成本、交易凭证、平台手续费单据、微信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转账记录,配合税务机关据实核算——以实际进销差价(真实利润)计税,代替了粗放的核定计税,大幅压降了不合理税负。

对经营者的启示:不要默认核定征收更划算,更不要放弃举证权利。结合自身经营特征,完整留存成本凭证、主动沟通核算口径,是合法合规降低税负的关键。在税务核查中,谁掌握了完整的成本数据,谁就掌握了税负的主动权。

 

追问三:为什么没罚款?柔性执法的边界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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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另一大看点是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仅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未予以行政处罚(即罚款)。这个结果让不少经营者松了一口气,但必须清醒认识到:这是个案裁量,不具备普适性

本案未罚款的原因,可以从公开信息中归纳出三个关键条件:

第一,税收认知薄弱王某作为自然人经营者,普遍存在对虚拟道具交易纳税义务的认知不足,区别于企业主体的“专业偷税”。

第二,无主观偷税故意王某虽未申报,但在约谈后主动配合、如实提供全部交易数据,没有隐匿或销毁证据的行为。

第三,积极配合核查从提供后台账号到补充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王某全程配合,且最终认可税务机关意见并主动补缴。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隐瞒收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处少缴税额0.5倍至5倍的罚款 如果存在拒不配合检查、销毁交易流水、多次漏报收入、转移资产逃避纳税等情形,一定会依法予以处罚

对经营者的启示不要因为本案“没罚款”就心存侥幸。柔性执法的前提是主动配合+完整举证+无主观恶意。但凡触发其中任何一条反向条件,罚款几乎是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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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收到补税/合规提醒?

别慌!只需按步骤妥善处理!

个人C店店主如果已经收到税务预警,不必惊慌,按一下步骤及时处理即可:

(一)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税总2018年62号公告税收属地管理规定,应向店铺经营管理所在地税务局申报。实践中推送提醒的税务机关可能是:

  • 店铺经营地(优先判断依据);

  • 经营者户籍地(如平台未采集经营地信息);

  • 平台注册地(如淘宝卖家很多由杭州余杭税务推送,此为平台集中报送的属地归集方式)。

实操建议:哪个税务局发的提醒,就去哪个税务局办。

 

(二)无执照自然人C店,先去办“临时税务登记”

根据2019年第48号公告,没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可以去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只有税务登记,没有营业执照)。

有效期3-6个月,到期后自动转为正常小规模纳税人。

办完这个,自然人C店才能合规补缴增值税。

补缴增值税:

  • 季度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免征

  • 季度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按1%补

 

(三)申报补缴经营所得个税

以不含税销售额为基数申报经营所得个税,法定税率为5%~35%。建议优先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实际成本、争取查账征收;如确实无法完整提供成本凭证,可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最终以税务认定为准。切勿默认核定一定更优,需结合自身利润率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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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注意的是,核定征收方式需税务机关审批,并非所有经营类型均可适用。申请人需结合自身业务模式,在申报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并提供相关经营情况说明。最终核定结果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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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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