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税稽罚〔2024〕3 号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2020年1月期间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违规行为(报关单号:531620200160052623,集装箱号:BMOU5516619)。涉及出口金额合计76,500.00美元,涉及免抵税额69,231.1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营业执照、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证实材料。证实你公司属企业法人且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等情况。
2.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榕城区税务局提供的《揭阳市鑫润发鞋业有限公司已申报退税证明》。证实你公司2020年3月已办理退税。
3.你公司的情况说明、实际经营者林卫东的询问笔录。证实上述出口业务你公司已申报退税并已收到退税款。
4.你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资料,包括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销售合同、装箱单、海运提单等。证实你公司上述出口业务的申报年月、出口日期、出口金额、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出口商品名称、集装箱号、申报单位名称等情况。
5.上海怡诚物流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的声明,证实你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为虚假备案单证。
6.根据实际经营者林卫东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在对上述备案海运提单为虚假备案单证没有异议。
7.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实案件事实和你公司的陈述意见。
8.你公司的纳税申报表等资料。证实你公司退税申报等情况。
综合以上检查情况,检查组认定你公司存在1单出口业务海运提单属虚假备案单证,共造成多退增值税税款51,881.14元。
处罚依据及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七十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2020年1月期间你公司以上1笔出口业务以虚假提单备案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税案分析
本案系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引发的涉税违规案件。涉案企业通过伪造海运提单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5.18万元。该案暴露部分企业对备案单证真实性重视不足,试图通过虚假单据套取税款。税务机关通过跨地区协查物流公司锁定证据,凸显“数据管税+部门协作”的监管效能。企业应引以为戒,务必严格核验出口备案资料真实性,严守退税合规底线,规避涉税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