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二稽罚〔2024〕273号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口业务有一票编号为226998018的业务,海运提单中shipper名称是HEBEI OCELOT TRADING C0.LTD而非沃月公司,从相关船务公司调取的发货人信息与你单位出口备案的海运提单上发货人信息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
处罚依据及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因已对你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行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你单位按规定处以罚款2000元。
税案分析
本案典型反映出口企业"重货轻单"、单证备案管理缺失的问题。税务机关将企业备案单证与船公司底单进行数据交叉比对,精准锁定单证不实问题,认定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即便货物真实出口、已限期改正仍须处罚。
提醒出口企业,提单是货物流真实性关键佐证,即便出口业务真实、未造成税款直接流失,单证信息失实本身即构成行政违法,需承担行政处罚及补缴税款风险,企业一定要重视备案单证真实性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