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公私不分、无票列支,这家公司被罚160万

发布日期: 2026-04-14
阅读量: 2010
来源: 擎天全税通

***税稽三罚〔2026〕42号

法事实:

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4年期间,存在以下税务违法行为:

违规列支海运费,偷逃流转税及附加: 将应开给关联公司的海运费发票为自己公司入账,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年度少缴税额合计:增值税1,930.29元,城建税135.12元,教育费附加57.90元,地方教育附加38.60元。

违规列支股东个人及家庭消费,偷逃企业所得税: 将股东个人及家庭消费(珠宝首饰、化妆品、高档服饰等)发票共计1,018,661.87元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且未做纳税调整,虚增成本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无票列支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度,将56,397.13元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未做纳税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研发废料收入申报不实,违规加计扣除: 2023年度,研发废料实际收入138,053.10元,仅申报118,584.07元,差额19,469.03元对应的研发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未做纳税调整,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年度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账簿凭证、发票复印件、银行流水、询问笔录及关联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行为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可从轻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50%的罚款:

对偷逃的增值税1,930.29元,处以50%罚款,计 965.15元。

对偷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5.12元,处以50%罚款,计 67.56元。

对偷逃的企业所得税3,210,515.93元,处以50%罚款,计 1,605,257.97元。

 

以上罚款合计 1,606,290.68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案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在长达五年的时间内,通过将关联方发票及股东个人消费入账、无票列支费用、少报研发废料收入等手段,系统性虚增成本费用,偷逃增值税、附加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321万余元,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认定为偷税。鉴于企业存在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从轻情节,最终按50%的最低幅度处以160余万元罚款

此案警示企业,公私支出不分、凭证管理混乱及利用研发优惠造假是当前税务稽查的重点,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导致高昂的违法成本,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发票管理与费用报销内控制度,确保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合法与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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