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发货人、变造提单号!出口退税虚假备案单证的惨痛教训

发布日期: 2026-06-04
阅读量: 2009
来源: 擎天全税通

娄税一稽罚﹝2023﹞6号

法事实:

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行为。你单位2021年3月至2022年5月期间出口货物涉及23个出口货物报关单、11家船公司计21份海运提单(涉及22个集装箱号),检查组采用函调的方式,结合提单号、集装箱号、出口港、到达港出口时间等信息向所有船公司进行了核查工作,并取得了全部船公司的反馈和资料,其情况总结如下:检查人员经比对提单发现,船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的发货人均不是你单位,与你单位的备案单证不相符,同时部分提单还存在提单号、航次等项目不一致的情况,确认你单位的备案单证为虚假单证,涉及已收到了的退税款1,388,543.29元。

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附件《湖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税务检查第四点,处以罚款2000元

 
 
 

税案分析

 

本案中,企业提供虚假海运提单等备案单证,实质是通过伪造“货主身份”骗取出口退税款138万余元,税务机关依托跨区函调、多维度数据比对精准识破。核心在于:一是单证合规意识缺失,虚构提单信息、冒用非本单位发货人提单,触碰税务监管红线;二是出口退税资料管控失控,未建立单证核验机制,埋下重大涉税风险;三虽仅被罚 2000 元,却面临退税款追缴、信用降级等多重损失,为出口企业单证备案管理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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