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证明“一本通”:新规下9类证明开具规定

发布日期: 2026-06-02
阅读量: 2012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本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梳理9类出口退(免)税证明的开具场景、操作流程以及开具证明时的资料要求,助力出口企业快速掌握证明办理要点。

 

PART 01
 

9类证明用途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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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2
 

9类证明详解——多维度逐项拆解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开具场景:委托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

属于上述业务场景的企业,需要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超过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请开具的,不得开具。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受上述开具期限的限制。

操作流程:委托方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资料要求:代理出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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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开具场景受托方代理委托方出口货物(委托出口货物);

属于上述业务场景的企业,开具证明前还需关注以下条件:

时间期限:证明开具时间不得晚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超过上述期限未申请开具的,不得开具。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受开具期限的限制。

税务/经营状态:申请开具时委托方状态为非正常或者已注销的,不得开具。

操作流程:受托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方凭此证明申报办理退税。

资料要求:

(一)代理出口协议;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委托方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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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开具场景:受托方代理委托方进口加工贸易料件;

操作流程:受托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委托方凭此证明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等后续手续。

资料要求:

(一)加工贸易手(账)册;

(二)代理进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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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开具场景:

发生下述情形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此证明:

适用免退税办法,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业务转内销或视同内销业务征税的;

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

原适用免退税办法变更退(免)税办法后,可将原记入出口库存账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属于上述情形,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具《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已开具的,应当将原取得的《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①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无对应的销售方纳税申报信息;

②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者内容不实;

③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除外);

④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的购进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⑤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⑥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⑦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⑧其他购进业务为虚假的情形。

操作流程: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资料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二)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还需报送下列资料:1.内销业务发票(转内销的情况报送);2.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视同内销的情况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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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开具场景: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

操作流程:出口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涉及委托出口货物的,应当由委托方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提示:出口业务退(免)税状态影响证明开具流程,可参照以下流程: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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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开具场景: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

属于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但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且未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操作流程: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后,应当在加工费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资料要求: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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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证明通知书

开具场景: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

操作流程: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中标企业凭此通知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资料要求:

(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者分贷协议、执行协议)》(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签订);

(二)中标项目涉及不退税项目的,还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三)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当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四)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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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开具场景:卷烟出口企业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的;

操作流程:卷烟出口企业应当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并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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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开具场景:卷烟生产企业销售

操作流程: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应当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卷烟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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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开具9类证明时,除上述资料外,若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其他资料的,仍需报送。

 

 

PART 03
 

证明开具渠道与异常处理

 

1、开具渠道

企业可以申请开具电子证明,也可开具纸质证明。

开具电子证明可以参考下列路径

【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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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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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来料加工的证明,可以在【单证证明采集】-【来料加工贸易管理】栏次里开具相关证明。

【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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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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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补办

纸质证明丢失需要补办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补办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重新出具证明,并注明“补办”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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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作废

需要作废证明的,应当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使用的,不得申请作废;未使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关于作废出口退(免)税证明的申请》。作废纸质证明的,应当交回纸质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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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4
 

证明开具要点总结

 

1、根据9类证明的“开具场景”判断是否需要开具证明,以及由谁开具;

2、证明开具存在截止日期的,关注截止日期,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开具;

3、按要求准备并提交资料,及时准确完成证明开具,避免影响后续退(免)税或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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