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税二稽罚﹝2024﹞277号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口业务涉及的提运单号为TXSV20801000、227643700、140300217753、TACG30042400的四份海运提单,从相关船务公司调取的发货人信息与你单位出口备案的海运提单上发货人信息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
处罚决定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税案分析
本案中,企业出口备案提单的发货人信息与实际船务公司记录不符,被税务机关定性为“提供虚假备案单证”。此举虽罚款不高,但充分显示了税务部门通过外部数据比对强化出口退税监管的能力与决心。该案例警示企业,必须强化单证审核管理,杜绝虚假备案,保证备案单证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任何不实信息即使未造成直接税款流失,也将引发行政处罚,并可能影响纳税信用及后续出口退税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