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税一稽处〔2026〕67号
违法事实:
经查,你单位2025年2月至2025年6月期间购买他人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以自营出口名义报关,共计出口货物金额10355803美元(美元离岸价),对应出口货物均属于非应征增值税范围。上述出口未开具发票、未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申报出口退税。另外,你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货物真实出口方信息。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海盐县税务局开发区税务分局提供的风险核查报告,证明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证据二:你单位2025年海关出口报关单清单,证明2025年共出口货物合计人民币离岸价75505777元。
证据三:你单位2025年企业所得税报表,证明未正常申报2025年第一季度收入。
上述税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对你单位此类行为,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你单位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调增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10115.54元。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案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通过购买他人报关单信息虚构自营出口,虽然所涉货物免征增值税,但隐瞒了出口收入,导致未足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构成偷税违法。稽查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将虚构的出口额7550万元(离岸价)核定为应税收入,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1万余元,依法追征税款。
此案警示企业,“买单出口”属违规行为,即使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也需如实申报收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面临补税、滞纳金及罚款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