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看税务机关如何“穿透”打击出口骗税!

发布日期: 2026-05-11
阅读量: 2008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榕税一稽处〔2026〕20号

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峡江县AJ织造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9137080.86元,税额合计:1187820.47元,价税合计:10324901.33元),其中95份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1份发票暂未退税,发票号码:23362000000012143196),已退税额1148219.46元

(三)你公司申报出口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在检查属期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6662128.97元

处罚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峡江县AJ织造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9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其中:95份发票已退税额1148219.46元,应追缴已退税额1148219.46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上述9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发票号码:23362000000012143196)所涉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增值税1023782.64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你公司2021年及2022年企业所得税申报均为小型微利企业,因此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594.57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教育费附加15356.73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0237.84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额16662128.97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一)的追缴已退税额1148219.46元,本次检查应当追缴剩余已退税额15513909.51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一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码:23362000000012143196,金额:304623.15元,税额:39601.01元,价税合计:344224.16元),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和免税政策,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峡江县AJ织造有限公司开具的96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税案分析

 

本案中,涉案公司存在多项涉税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且涉及金额较大。该公司不仅实际走逃失联,还取得96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95份用于申报出口退税,另有1份未退税但均不适用退免税政策。同时,公司出口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违规取得大额出口退税款。税务机关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追缴已退税款、视同内销征税、追缴附加税费等处罚,且虚开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此案警示企业,需坚守涉税合规底线,规范发票管理与单证备案,杜绝虚开发票、违规退税等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税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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