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税水口 罚〔2025〕3号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江税二稽处〔2025〕28号),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该公司虚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233396.17元。
处罚决定: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三项。
税案分析
“虚报出口”通常表现为伪造出口单据(如报关单、运输单据、外汇收汇凭证等)、虚增出口数量或价格、通过“买单配票”(购买他人出口单据,匹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方式,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退税款。
不同于常见的罚款或追缴税款,本案直接采取“停止出口退税” 资格惩罚。这对一家依赖出口业务的企业而言,是比罚款更严厉的实质性打击,直接影响其现金流和出口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