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供应商“掉链子”,14条报关单无法退税!外贸企业的“连带风险”你重视了吗?

发布日期: 2025-12-23
阅读量: 2010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厦湖税 税通 20250701003LSQ号

违法事实:

1.供货企业长汀县佳睿服装有限公司向你(单位)销售的货物女式连衣裙涉及报关单2条,因复函(335082100202407050007)的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不予退税情形“(一)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或伪造。”

2.供货企业泉州炜润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向你(单位)销售的货物女式套头衫涉及报关单3条,因复函(335052500202407260001)类型“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情形“(七)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被调查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3.供货企业平舆县足健鞋业有限公司向你(单位)销售的货物其他鞋面及其零件涉及报关单3条,因复函(341282700202501230019)的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不予退税情形“(一)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或伪造。”

4.供货企业平舆县通源鞋业有限公司向你(单位)销售的货物其他鞋面及其零件涉及报关单3条,因复函(341282700202506050001)的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不予退税情形“(一)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或伪造。”

5.供货企业泉州德瑞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向你(单位)销售的货物女式连衣裙涉及报关单3条,因复函(335052500202506160002)的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不予退税情形“(四)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数量与实际交易不符。”

处罚决定及依据:

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及财税〔2012〕39号文。

根据调查情况和上述依据,认定上述涉及的14条海关出口报关单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税案分析

上述案例出口企业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明确了该企业涉及14条出口报关单不得办理退税,主要问题出自5家供应商,具体包括:

1. 虚开发票:长汀县佳睿服装有限公司、平舆县足健鞋业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虚开或伪造”;

2. 单证不符:泉州炜润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发票货物名称、数量与发货单、出库单等凭证内容不符;

3. 数量不实:泉州德瑞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发票数量与实际交易不符。

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及财税〔2012〕39号文,认定该企业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需按视同内销处理,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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