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份提单“货不对板”,认定为虚假备案单证!不仅让出口退税变内销征税,还罚款千元!

发布日期: 2025-12-17
阅读量: 2008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津税二稽罚﹝2024﹞277号

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口业务涉及的提运单号为TXSV20801000、TACG30042400、227643700、140300217753的四份海运提单,从相关船务公司调取的发货人信息与你单位出口备案的海运提单上发货人信息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的备案单证

处罚决定及依据:

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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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分析

 

单证备案管理是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后的工作,看似不会影响企业拿到出口退税款,但其实是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关键环节,是出口企业税务风险的高发点,容不得半点马虎。无论是退税管理的日常检查抽查,还是退税疑点核查、风险评估、涉案调查,税务机关都将从岀口退(免)税备案单证入手。

上述案例中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需按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同时还被予以罚款处理,还会对后续的分类管理等级评定造成一定的影响。

出口企业务必按照规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合规进行单证备案及后续保管存放。在日常管理中,出口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对备案单证的相关情况进行整理和核对,确保单证的具体内容符合规范。

①如果梳理发现单证存在疏漏,应尽快补充完善。

②确实无法补充获取的,应取得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③如果连其他资料都无法取得,建议出口企业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不适用增值税退税或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及时更正申报,避免产生后续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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