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26年1月1年施行,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 《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对出口货物和跨境服务、无形资产的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性梳理和衔接,对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等一系列文件废止。对于出口退税申报的财务人员来说,有很多老的操作习惯,理解新旧政策的差异至关重要,本期先透露几项关键的实务变化,后续我们将会进行具体事项的详细解读。
变化1:适用范围更名与扩展
旧规(2012年):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文件主要针对“出口货物劳务”,包括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新规(2026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明确将适用范围扩展为 “出口业务”,包含: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打破惯性】出口业务=出口货物 → 出口业务=出口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如软件服务、技术服务)、无形资产。
变化2:退(免)税办法表述更清晰
旧规:区分“免抵退税”和“免退税”办法,分别适用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
新规:基本延续原有办法,但在表述上进一步明确:
“免抵退税”:仍适用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及视同自产)货物、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以及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新增: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打破惯性】免抵退税只有生产企业适用、免退税办法只有外贸企业适用 → 外贸企业也有可能适用免抵退税。
变化3: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价格计算方法的统一
旧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价格计算可采用“实耗法”或“购进法”。适用增值税征税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价格需结合主营业务成本结算。
新规:统一明确采用“实耗法”计算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
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离岸价 × 外汇人民币折合率 × 计划分配率。
【打破惯性】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价格计算方法有不同 → 统一。
变化4:视同自产货物增加至三类14项
旧规:视同自产货物只有二类10项。
新规:增加至三类14项视同自产货物类型。

【打破惯性】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范围只有10项 → 14项。
变化5:36个月内必须完成申报与收汇
旧规:出口退(免)税申报有明确期限(如报关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超期未申报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按规定补报,未提及“视同内销”。
新规:2026年1月1日起,出口业务退(免)税申报引入“36个月”规则:

【打破惯性】有期限,可补救 → 36个月最终截止,过期不候。
加工贸易核销期限有变
旧规:生产企业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册(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的次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新规: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上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当在海关办结核销手续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核销。
【打破惯性】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核销时间有不同→统一为4月30日前。
变化7:单证备案与收汇成为享受退税的硬性条件
旧规:对单证备案、收汇资料对退税影响的规定较为分散,未将其作为系统性风险节点。
新规:单证备案与收汇材料在多个条款中被明确列为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必要前提:
1.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2.纳税人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或收汇材料→适用征税政策
3.未按规定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4.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未报退税的,不得办;已退税,应冲减;待收齐后,规定期限内方可退。
【打破惯性】资料有问题,后期再整改 → 资料不合规,当期免/退税资格。
变化8:建立业、关、财全链条信息监管,第三方协税义务明确
旧规:未强调。
新规:为加强出口业务税收服务与监管,从事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期限、方式、数据口径等,报送有关涉税信息。
【打破惯性】只要退税成功就可以了,不关注其他业务信息 → 关注物流、报关、货代、资金结算等业务链条中相关联环节的合规性、合理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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