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借“马甲”伪报出口?75万罚款揭露加工贸易背后的退税“双杀”

发布日期: 2026-02-11
阅读量: 2018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甬梅关缉查字〔2026〕4号

法事实:

2023年2月,当事人许昌BET发制品有限公司向海关申领了编号为XXXXX24A0083的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进口料件为“经梳理、稀疏等方法加工的人发”,备案出口成品为“人发制发条”。该手册项下实际进口保税料件共计2680千克(报关单号:XXXXX0241224150880)。在后续生产经营中,当事人将上述保税料件全部用于非加工贸易生产活动并已销售完毕,导致手册项下保税料件耗用无对应成品出口,手册无法正常核销。

为达到核销手册的目的,当事人于2024年4月委托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渠道出口的“化纤制假发”伪报为涉案手册项下的成品“人发制发条”,并分别于2024年4月1日、4月15日以进料对口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两票货物(报关单号:XXXXX0240518834357、XXXXX0240518631369),以此方式骗取加工贸易手册核销。当事人于2024年4月29日凭上述虚假出口记录向海关办理了涉案手册的核销结案手续

经海关调查查明,当事人申报出口的所谓“人发制发条”实际均为“化纤制假发”,其行为构成伪报贸易性质、骗取海关核销,致使保税货物脱离海关监管

上述事实有进出口报关单证、加工贸易手册备案及核销资料、海关查问笔录、货物真实情况说明、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当事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处罚决定及依据:

本案中,当事人许昌BET发制品有限公司以伪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骗取加工贸易手册核销,致使海关监管货物脱离监管,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项所列的走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某特发制品有限公司科处罚款人民币75万元

 
 
 

税案分析

 

本案例表面上是一起典型的由“加工贸易违规内销”引发,进而升级为“伪报走私骗取核销”的复合型违法案件

1.  行政违规擅自内销保税料件,违反了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专料专用、闭环监管”的基本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列的违规行为

2.  刑事/行政双重违法性的走私当事人为掩盖违规,实施了 “伪报贸易性质” 的欺骗手段,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故意,行为上实施了欺骗行为,并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偷逃税款718,792.43元)的客观结果。海关据此认定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此处的“走私行为”在行政法上已成立,且偷逃税额已达到《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通常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

3.  暴露管理深层缺陷:本案根本原因在于企业缺乏科学的保税物料管理制度,没有定期进行盘库来确保手册备案单耗与实际生产单耗一致。企业在发现重大问题后,不是选择向海关主动报告、申请补税等合法途径解决,而是企图用另一个错误掩盖前一个错误,最终酿成重大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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