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税稽一罚告〔2025〕29号
违法事实:
1、增值税
经查,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你单位申报出口离岸人民币金额合计375050131元,其中有112242717元出口商品为增值税应税货物,具体如下:2024年11月3220445元、2024年12月102324264元、2025年1月6698008元,但未申报纳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111314.03元,其中2024年第四季度1044997.12元,2025年第一季度66316.91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111314.03元,少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895.99元,其中2024年第四季度36574.90元,2025年第一季度2321.0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省局大数据平台导出的出口明细数据、税费入库明细等。
处罚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上述隐瞒销售收入的违法事实,定性偷税。拟对你单位处以所偷增值税1111314.03元的0.6倍的罚款,计666788.42元、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38895.99元的0.6倍的罚款,计23337.59元。
以上合计罚款690126.01元。
税案分析
本案例所涉企业出口应征税货物未按视同内销进行增值税等申报导致被限改,产生原因可能如下:
1、出口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常会基于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来处理业务发生数据,如企业出口数据,对于可退税报关单肯定会优先重点处理,从而疏忽对于应征税货物的处理。
2、出口企业对自身出口数据的掌握不全面,部门之间单据的交互不及时,从而致使部分报关单遗漏。
出口企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建立全面的出口数据管理台账,以便及时了解本企业的出口情况,有针对性对于出口业务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避免后续出现被查处的情况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