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行终30号
2012年4月至2015年2月,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常州外贸公司进行检查,经向海运提单开具单位调查核实,取得了相关货代和船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证实该外贸公司提供的备案单证(海运提单)中有45份为虚假海运提单。常州外贸公司分别于2013年10月及2014年4月出具两份申诉证明,并提供集装箱码头公司开具的证明,用于证明案涉45份海运提单对应的货物已经从上述两码头出口。
常州市国税局稽查局于2015年5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常州外贸公司提供的案涉45份海运提单为虚假海运提单,决定追缴其已取得的336.27万元出口退税款。常州外贸公司不服,认为其报关单能够说明业务真实存在,仅因提供虚假海运提单就要追缴全部出口退税,处理失当,故申请复议,复议维持。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理决定,并退还已追缴出口退税款。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税案分析
涉案出口企业因虚假业务被税务机关追回退税款,虽然企业以出口业务真实提出复议,但法院维持原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相关要求,出口企业提供虚假的运输单据备案,不应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税务机关据此追缴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并无不当。
税务机关在审查出口退税时,可能仅根据企业存在虚假备案单证而不予退税,而不去审查出口货物是否真实出口。因此,对于出口企业确实无法提供与通知规定一致的备案单证的,为防范税务风险,建议事先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