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嘉关缉违字〔2024〕38号
(一)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将B298522A0030手册项下共计672张狐狸皮和100张貉子皮外发至中都皮草有限公司进行染色加工,经关税部门计核,货值51.170908万元。当事人已于2022年6月19日、6月22日和6月24日分批将已完成染色加工的672张狐狸皮和100张貉子运回,进行后续加工之后于2022年8月22日和2022年9月6日分别申报出口。2022年9月23日B298522A0030手册已核销结案。
以上行为有税款核定证明书、检查记录、手册及进出口报关资料、收发货单、发票、染色协议、查问笔录、情况说明及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二)处罚结果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保税货物的加工不依照规定办理交付手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之行为。鉴于当事人能将货物恢复海关监管,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2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上述案例企业可能因为业务变化,同时也存在侥幸心理,没有通过合理的申请报备手续,临时将货物的加工私下处理,导致后续被海关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