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雷区:你以为的个人账户“便利”收款,其实是偷税行为!补税+罚款!

发布日期: 2025-11-20
阅读量: 1391

XXX出口贸易公司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9~2021年度与阿里巴巴(中国)国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在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开设网络店铺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业务,网络店铺向国外客户销售货物通过中外运-敦豪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邮寄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支付的外汇,由阿里巴巴国际站平台兑换后,转给了王XX(法定代表人)及王xx(原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

通过你单位财务资料检查,你单位上述出口业务均未做账务处理,上述账户2019~2021年度收取的货款33,342,023.43元未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你单位应调增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5,103.99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9,255.20元;应调增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86,788.49元,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39,339.42元;应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76,340.23元,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4,408.51元。

(二)处罚结果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六条“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之规定,你单位应调增2019~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48,232.7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应追缴2019~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63,003.13元

3.处上述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501.57元。

税案分析

此案例中企业在阿里国际站上开店,直接卖给境外消费者,但是钱收到后,直接提现到法人个人卡,并未申报任何收入和纳税。因此被税务追查,做了纳税调增后除了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还要面临罚款

现在税务局、海关数据定期交换,并且随着跨境电商数据的进一步打通,以数治税将更加完善,因此企业不要总以为税务局只会去查大金额的卖家,会忽视小金额,一旦被税务局检查到,倒查几年属于正常情况。

此案例企业补缴税款不多,是因为当时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约1%计算缴纳,但是明年开始将会有较大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这条可看出后续对于企业的查补增值税会从企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那天起,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再去计算增值税,按现在的税率就是13%,一般罚款会罚0.5倍起,也就是6.5%起,加起来就是19.5%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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