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征期定了!税务局刚刚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01
阅读量: 2017
来源: 网络

2025年12月份征期定了,请大家合理安排好时间!小编给大家整理了12月申报期的几项要点:

(1)12月征期定了!15日截止!

(2)12月起,2026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始确认!

(3)增值税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4)个税减征,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税务局退钱了!2025年12月31日前截止

(6)12月底前完成2025年度社保费差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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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征期定了!15日截止!

税局明确:12月申报纳税期限截至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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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15日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代收代缴)、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月)。

1日-25日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

1日-31日

车船税(自行申报);环境保护税(按次自行申报);202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选报);石油特别收益金(按月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权出让收入、土地闲置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按次申报);城镇垃圾处理费(按年)。

以上为江苏地区的办税日历,各地方存在微小差异,请纳税人要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

 

2

12月起,2026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始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 (试行) 〉的公告》: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这也就意味着,从12月1日起,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正式开始了。如果纳税人未及时确认,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因此进入12月,大家一定要在个税APP上及时确认2026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确认的话是会影响明年的工资的!注意!2026年专项附加扣除没有变化的纳税人也需要登录个税APP进行操作!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高频易错点、APP登录异常处理方式、修改与作废等操作,小编前几天已经给大家科普过,详情戳链接→实用指南!

 

3

增值税法即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增值税法》与此前的暂行条例存在多方面不同,具体如下:

变化一:告别“劳务”一词

根据《增值税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在内。

在《增值税法》第十条中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二: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三项

与之前相比,视同销售情形大幅缩减成三项。“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

《增值税法》中视同销售的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变化三:修改了免税范围

将原先可享受免税的“避孕药品和用具”移除,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变化四: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范围

在增值税进项抵扣环节,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范围发生变化,“贷款服务不得抵扣进项税”被删除,不得抵扣进项税只保留3项: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虽然增值税法中将贷款服务从不得抵扣进项税中删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1、新增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先前这类行为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

2、明确了“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增值税;

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转让行为不征税规定,是否会被取消,等后续明确。

 

变化六: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

1、《增值税法》: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2、没有提到百分之五,是否还有5%征收率,还要看后续是否有通知。

3点提醒:

1、免征增值税,只能开普票不能开专票。

2、直接减免不需要计提减免的增值税,应全部计入收入。

3、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其他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填写申报表。

除此以外,对于出口企业来说,退免税申报期限问题一定要注意!36个月内未退税需要视同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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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企业在2025年底前,对2023年(甚至2019年开始)及以后年度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进行全面自查,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理。

可退税业务:及时完成申报。

符合免税条件的业务:及时补办免税相关业务申报。

既不符合退税也不满足免税条件的业务:按内销处理并及时补缴税款,避免未来高额滞纳金和罚款。

擎天全税通出口退税敏捷云“台账”功能,软件可自动区分不同类型报关单,自动开具应征税发票,形成应征税/免税台账,并对接新电局快速申报应征税。软件可自动分析台账数据,减少重复劳动,提升企业核对数据效率,进一步降低遗漏处理报关单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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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税减征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7月29日,河南税务局发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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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明确:

1、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每人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征应纳税额;不足8000元的据实减征。

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另行确定。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大风、冰雹、洪涝、地震、滑坡、泥石流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

3、纳税人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情形的,适用最优惠政策,不再累加执行。

4、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5

税务局退钱了!2025年12月31日前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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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6

12月底前完成2025年度社保费差额补缴

一、江苏:基数补差部分在2025年底前缴纳

9月1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发布2025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基数补差部分,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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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按24762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按4952元执行

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3、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调整缴费工资基数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安徽:2025年年底前完成社保缴费基数补差

9月19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202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本次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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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2025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556元/月,下限为4311元/月。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生育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3、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本次调整缴费基数上下限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5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缴纳,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离职人员经本人和原参保单位申请可调整2025年缴费基数。

 

三、北京:12月底前完成2025年度社保费差额补缴

9月18日,北京市发布202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的通告,自2025年7月起调整北京市2025年度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因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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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25年7月起,北京市202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月缴费基数上限确定为35811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7162元

2、自2025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可在7162元和35811元之间选择月缴费基数。

①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35811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7162.2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358.11元。

②如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7162元核算,参保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1432.4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71.62元。

3、自2025年7月起,在市、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等社会保险代理机构以个人身份存档,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以及在各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584.92元

4、因2025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调整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差额补缴的,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不计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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