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收汇基本规定
除视同出口货物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外,按规定收汇是出口货物申报退(免)税的必要条件之一。
按规定收汇主要涉及两个时间段
(一)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和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
若未按上述规定收汇,主管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发生相关情形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出口退(免)税申报数据。
(二)货物出口次年4月30日之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
在此期间收到外汇,可继续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但申报时需同时提供收汇材料。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未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附《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者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者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者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者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报关出 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的(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的除外),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 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举例说明
问题1
2025年3月,A公司出口了一批货物,暂未收汇,其他退(免)税单证已收齐,可以在2025年4月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答:可以。A公司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
问题2
还是上述A公司,在2025年4月申报了出口退(免)税并在当月收到了退税款。但2026年4月,A公司仍未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应当如何处置?
答:按照规定,A 公司应在2026年5月对该笔出口退(免)税申报用负数冲减。
问题3
假如,2027年1月上述A公司完成了该笔货物的收汇,还能申报出口退(免)税吗?
答:能,A公司可以重新申报该笔货物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材料。
二、可以人民币作为收汇的情形
双方约定出口货物以跨境人民币结算的;
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的;
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
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以人民币结算的。
三、注意事项
(一)在规定期限内如果确实无法收汇,且又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其对应出口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办理增值税申报。
(二)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将收汇材料收齐后留存备查。收汇材料以及视同收汇的举证材料未按规定留存的,其对应出口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免税政策办理增值税申报。收汇材料以及视同收汇的举证材料存在虚假或冒用的,其对应出口货物应按照增值税征税政策办理增值税申报。
(三)申报退(免)税应同时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形有:
01
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后
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02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03
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
或者冒用,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
面通知之日起未满二十四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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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来源:网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