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出口的业务已申报退税但还未收汇,2025年已退税款是否会受影响?
答:2025年出口的货物,应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收汇。对于企业已就2025年报关单申报退税但尚未收汇的情况,是否影响退税需结合以下情形处理:
1)若在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条件并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已退税款无需退回,不影响前期退税。
2)若2026年4月30日前未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须冲减原退税申报并补缴已退税款,后续收汇后可重新申报退税。
3)若企业出口货物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则不可退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6年11号公告: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超期申报退税填写收汇申报表,申报的多条报关单明细对应1张收汇凭证时,如何填写《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答:填写收汇申报表时,需拆分该张收汇凭证进行填写。例如,1张30万元的收汇凭证对应两张报关单明细,其中一张报关单明细金额为20万元,另一张为10万元。填写收汇申报表时,需录入两条明细数据,且两条明细数据的“凭证总金额”均应填写该收款凭证的总金额,即30万元。
提醒:一张收汇凭证可多次使用,既可在同一所属期使用,也可在不同所属期使用,但需确保该收汇凭证的金额小于等于多次拆分后对应金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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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销售到综合保税区,可以收取人民币吗?对退税有影响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以下4种情形的出口业务,可收取人民币:
1.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
2.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的;
3.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
4.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以人民币结算的。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规定,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综上,出口货物销售到综合保税区可以收取人民币且不会影响企业申报退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下列举证材料:
(一)已收汇的,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符合下列情形的出口业务,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1.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
2.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的;
3.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
4.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以人民币结算的。
出口货物部分货款确定无法收汇,这部分金额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计税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出口货物销售只要满足“所有权转移、风险报酬转移、收入与成本可计量”条件,即需确认收入并缴纳税款,与是否收汇无关。
若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等原因发生销售折让,企业可在折让发生当期冲减销售收入,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未收汇金额符合相关条件并被认定为坏账的,可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对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情况,企业应当完整留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催收记录、会计处理凭证等,确保资料真实、合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一)项,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五)……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