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前未收汇的出口业务,已退税款是否需全额退还?

发布日期: 2026-05-12
阅读量: 2009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外贸企业现金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26年第11号公告要求: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及对外修理修配服务,需在报关出口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收汇。

若未按规定收汇,尚未办理退(免)税的,将不再予以办理;已完成退(免)税的,企业需在未收汇情形发生的当月或次月,通过负数申报冲减原退税数据。结合这一最新政策,以下两点关键提醒需重点关注:

一、全力推进2025年出口货物的回款工作

对于2025年出口且已完成退税申报,但尚未收回外汇的业务,企业需立即与境外客户沟通,督促款项尽快到账。2026年4月30日是该类业务收汇的最后期限,若逾期未收汇,已退税款需全额补缴;若超过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仍未收汇,该业务将视同内销,需全额补缴增值税,务必高度重视。

二、抓紧核对2025年出口报关单的申报资料

若外汇已到账,但进项发票尚未取得,企业需及时与供应商协调催要。2025年出口报关单的退税申报截止期为2026年4月20日,若错过4月征期,不仅申报审核会更为严格,需补充的资料也会大幅增加;若延至5月及以后申报,还需额外提交《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既增加流程环节,也提升了审核风险。

额外注意事项

  1. 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对应出口货物需按增值税免税政策申报。
  2. 已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需将收汇材料整理齐全并留存备查。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或视同收汇举证材料的,对应货物需按增值税免税政策申报;若材料存在虚假或冒用情形,对应货物需按增值税征税政策申报。
  3. 以下情形申报退(免)税时需同步报送收汇材料:
    • 报关出口次年4月30日后申报退税的;
    •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
    • 因收汇材料虚假或冒用被税务机关查处,且自书面通知出具之日起未满24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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