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规定及附送资料

发布日期: 2026-02-09
阅读量: 2007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01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证明开具规定:

委托出口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委托方应当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超过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未申请开具的,不得开具。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受上述开具期限的限制。

 

附送资料:

(一)代理出口协议;

(二)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02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证明开具规定:

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时间不得晚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超过上述期限未申请开具的,或者申请开具时委托方状态为非正常或者已注销的,不得开具。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委托出口的货物,不受上述开具期限的限制。

 

附送资料:

(一)代理出口协议;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三)委托方营业执照;

(四)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03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证明开具规定: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的,受托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

 

附送资料:

(一)加工贸易手(账 )册;

(二)代理进口协议;

(三)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04
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

证明开具规定:

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业务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业务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原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在退(免)税办法变更后,可将原记入出口库存账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业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上注明的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无对应的销售方纳税申报信息,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开具《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已开具的,应当将原取得的《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者内容不实;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除外);

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业务转内销证明》的购进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4.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生产设备、工具等不能生产该货物、提供该服务或者形成该无形资产;

5.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6.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7.其他购进业务为虚假的情形。

 

附送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二)转内销或者视同内销,还需报送下列资料:1.内销业务发票(转内销的情况报送);2.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视同内销的情况报送);

(三)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05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证明开具规定:

纳税人发生退运或者需要修改、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涉及委托出口货物的,应当由委托方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受托方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1.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2.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申请撤回原申报后可以申请开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结果填写“未退税”。

3.无法撤回申报或者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可以先申请开具,并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后,按照要求在本月或者次月申报免抵退税时以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应当先完成冲减再申请开具,冲减后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的,应当先缴回税款。以上情形,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结果填写“已补税”。

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在办理证明后,未按照要求负数冲减原申报数据的,在冲减数据前不得再次申报出口退(免)税。

 

附送资料:无。

06

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证明开具规定:

纳税人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后,应当在加工费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纳税人应当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否则,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附送资料:

(一)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

(二)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07
中标证明通知书

证明开具规定: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

 

附送资料:

(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的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关于××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转贷协议(或者分贷协议、执行协议)》(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签订);

(二)《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

(三)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当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四)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当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五)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08

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

证明开具规定:

卷烟出口企业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的,应当在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并转交卷烟生产企业,卷烟生产企业据此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税手续。

 

附送资料:无。

09
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证明开具规定:

已准予免税购进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应当以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卷烟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附送资料:无。

擎天全税通深耕出口退税信息化领域二十余年,形成了以 "出口退税+大数据+互联网" 业财税一体化的服务体系。为解决企业出口发票开具繁琐易错、进项发票管理混乱失控、退税申报复杂易逾期、单证备案与数据协同低效等痛点,擎天全税通推出出口企业一站式智能合规平台,覆盖“关、进、销、退、档”全流程,做企业的虚拟财税专家,帮助企业开启无忧合规退税之旅。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全税通公众号
全税通视频号
Copyright © 2012 - 2025 南京擎天全税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苏ICP备2021004295号 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