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数据清理: 2025年出口货物已申报出口退税要抓紧收汇啦

发布日期: 2025-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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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规定

出口收汇期限: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即: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符合视同收汇原因的,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三)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视同收汇原因和举证材料清单如下:

一、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 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 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 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 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 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 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 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 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 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 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 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 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 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 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 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 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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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已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在2026420日前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不符合前述两个条件,需要冲减申报,待收汇后再行退税。

未申报出口退(免)税,能够在2026420日前收汇或符合视同收汇条件,可以申报出口退税,不符合前述两个条件,待收汇后再行退税。

出口收汇范围:

适用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的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但不包括:

(一)视同出口货物,但经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除外。

(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出口收汇资料:

收汇资料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一)《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二)举证材料

1.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

2.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

3.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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