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迟迟不到账,出口退税会不会被追回?一企业因超期未收汇被追缴巨额退税!

发布日期: 202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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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税水东局税通〔2021〕2311号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4月16日向我局提出2018年度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请,涉及的出口业务三笔,出口报关单号分别为6705201800*****159,6705201800*****359,6705201800*****735,未能按期收汇金额为港币6122846元, 岀口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三次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你单位提供这三笔出口业务的收汇凭证。截止2021年7月20日,你单位未向我局提供这三笔出口退税业务的收汇凭证。

(二)处罚结果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出口退(免) 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后的,应在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收汇凭证,不能提供收汇凭证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你单位不能提供收汇凭证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共762799.18元予以追回,请于2021年08 月04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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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分析

 

根据《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的规定,一般的出口企业(符合无异常、信誉好等条件)对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即可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但是,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并按规定提供收汇资料。如果在特殊情形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在提供特定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可以在货物出口之后还没有收汇之前申报退税,但是,只要是申报退税的货物,就必须在退(免)税申报期(一般是次年4月)截止之日前完成足额收汇,除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是因为特殊情形导致不能收汇或不能按期收汇。这些特殊情况包括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货物质量问题、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进口商破产解散等等。如果在退(免)税截止之日未能足额收汇,也不能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存在上述特殊情形,那么出口企业就不能再适用退(免)税政策,而是改为适用免税政策,未申报退税的,不能申报退税,已经申报取得退税款的,要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本案中,该公司申报出口销售额612284港元,三张报关单涉及业务数据通过填写不能收汇表申请并办理了退税,但在合同约定付汇截止日2019年12月31日仍未收汇,因此,对于该部分货物需要进行相应冲减或返还,故被税务机关要求返还出口退税款762799.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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