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要点

发布日期: 2026-03-26
阅读量: 2008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文件对出口退(免)税业务的备案单证管理作出了全面规范。划重点的内容有哪些?一起来看看吧!

 

 

 
PART 01
 

留存备案单证

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

 

购销合同

 

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

 

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纳税人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纳税人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

 

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备案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

 

 

 
PART 02
 

两个时间节点

备案单证的备齐时间和保存期限这两个时间节点,申报出口退(免)税的纳税人应牢记:

 

备齐时间:申报后十五日内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

 

 

保存期限:十年

 

《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

提示:2026年1月1日起备案单证保存期由五年调整为十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保持一致,请注意妥善保管备查。

 

 

 
PART 03
 

自选储存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

擎天全税通无纸化单证备案管理系统直连电子口岸、单一窗口、税局,智能采集80%单证资料,减少人为下载内部传递的工作量;针对无法在线采集的单证,支持文件同步智能上传,ai识别,海关总署替代文件生成;支持快速审核,合规检查,并就资料缺失项邮件或短信通知对应人员,强化预警机制方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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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备案设置

设置备案单证种类;设置自动匹配规则,包含文件名匹配规则,OCR识别匹配规则。

02

 

数据采集

自动采集电子化数据和文档,包含出口报关单、报关委托协议、报关随附单证、放行通知书、出口发票、进项发票等。

03

 

原件收集

人工上传、微信小程序扫描上传、文件自动匹配等方式上传其他需归档的原始凭证文件或影像。

 

04

 

单证收齐

根据出口报关单或者退税申报明细将已完成单证备案的数据进行手工归档,归档后数据将不可修改,如需修改可撤销收齐。

05

 

备案预警

实时查看单证归档情况,针对于未归档的关单或者申报明细可以实时预警。

06

 

资料调阅

完成归档的数据,可支持查阅、下载资料、打印成册等操作,针对于归档有误的数据,可撤销归档。

 

关键动作

 

制作备案单证目录

 

无论选择何种储存方式,均需按申报出口退(免)税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目录中需注明单证储存形式。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注明存放地点。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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