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型出口企业在确认收入时我们是按照收到报关单的日期,还是按出口日期确定?汇率是按确认收入的当月1日的外汇牌价来记账吗?
答:
1、2013年12号公告规定,对生产型企业,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对外贸型企业,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注意,第一是按会计规定做销售,不是按税法规定;第二,由出口次月改成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次月,放宽了申报期限。因此,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是确认出口收入的准确时间!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以上理解,自营出口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运输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委托出口的,应以确认已报关、取得委托出口相关单据或已经向银行交单作为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先收汇后发货的,以确认发货时间作为收入实现时间。
3、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