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甲生产企业2019年7月份停产。因企业与外商仍有订单未完成,企业将订单交给生产企业乙来生产,生产完成后乙给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于2019年12月出口给外商。这样的情况符合视同自产条件吗?允许退税吗?
答:
1、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甲生产企业2019年7月已停产,已不具有生产能力,所以说甲企业已不符合生产企业的条件,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条件。
2、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所以说甲企业也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出口后不允许退税,实行出口免税政策。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