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机场走的出口的货物,应该使用什么作为备案单证呢?
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项规定: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2、根据以上规定,
(1)通过机场出口的,需备案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航空运单、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2)不管是空运还是海运都有提单。但根据上述规定,空运是备案航空运单,不是备案提单。
(3)至于出口货物装货单,空运出口的,有出口企业反映无装货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比如可以以入舱单代替。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