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企业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到底能不能退税?
答:
总的来说,出口企业已使用过的设备出口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情况一: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属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设备,且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
适用退(免)税方法:免退税办法。
退税依据计算:
退(免)税计税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
其中:已使用过的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原值-已使用过的设备已提累计折旧
财税【2012】39号称已使用过的设备,指出口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情况二: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已使用过,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其他相关单证齐全的已使用过的设备实行免税。
如果是生产企业在还没有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前购买的设备,经使用后出口,也实行免税。
适用退(免)税方法:免税办法。
情况三:生产企业如果出口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且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设备。
适用退(免)税方法:免抵退。
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第二条第(九)项规定,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属于视同自产货物。
情况四:生产企业出口自制的设备属于自产货物出口。
适用退(免)税方法:免抵退。
软件申报操作:正常免抵退申报操作。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