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经贸公司。从内地购入货物,存在保税区,再从保税区出口。电子口岸上怎么无法查到出口的信息?从保税区出口的货物,在账务处理上及出口退税系统里怎么处理?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7条第2款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才可以申报退(免)税。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正常退税申报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2、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出口到保税区,还没从保税区出口的国外,作为还没有真正的出口,因此电子口岸上无法查到出口信息。 若您公司属于出口到保税区但不再出口境外或不再由你公司管辖的货物,则没有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不需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作处理。
3、同时还要注意,财税[2012]39号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海园区、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上述区域内单位的货物实行退(免)税,进入除保税区除外。
这里就明确了,保税区和综合保税区不一是回事。故您公司的货物如果是出口到保税区而非综合保税区,货物不再出口境外或不再由你公司管辖,则无论如何不能退(免)税,须视同内销征税,账务和内销相同。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