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11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企业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录入操作,单证证明采集→其他单证业务→→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填好数据之后保存→单证的正式申报。(江苏版)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