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天财税 每日一帖】生产企业尚未投产,委托加工后出口,可否视同自产货物申请退税?

发布日期: 202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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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资格认定后尚未投产,以委托加工方式出口二种货物A和B,企业正常生产后主要是自产货物B ,A不自产。我想知道,我企业正式生产前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A、B是否都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政策,能否申报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收回同类产品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号)规定(规定未失效),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应该不受财税[2012]39号附件4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的限制。
出口的上述产品,若同时满足财税[2012]39号附件4第2条第4项第2小项中规定的其他条件(也就是说,只是不含第2小项“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核的前提下,准予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出口退(免)税。
财税[2012]39号附件4第2条第4项规定如下: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您公司待企业投产后自产货物B,A不自产,B 货物符合上述情况所叙述的视同自产产品,如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可后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A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出口免税政策。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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