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部门对生产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单证进行实地核查,有具体的文件依据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的通知第51条规定:调查评估岗应当通过审核系统填制《进户实地核查台账》(附件8),经复审岗确认后,按照规定程序在20个工作日内对以下事项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一)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以及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但未进行首次申报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实地核查以下内容后,在审核系统录入《出口企业首次申报核查情况表》(附件9)。
1.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其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相关内容相符。
2.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经营情况与其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匹配。
3.采用免抵退税办法申报退(免)税的企业和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具有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
4.企业的财务制度健全和会计核算符合要求。
5.出口货物按照规定实行单证备案(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除外)。
6.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生产企业还需核查以下内容:
(1)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2)生产企业已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二)出口企业首次申报下列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退(免)税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确定是否具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1.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2.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3.生产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生产企业申报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其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进行实地核查,核查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的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是否符合有关视同自产的规定。
1.首次办理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申报。
2.首次办理非传统商品(出口商品税则号的前4位不同)视同自产货物退(免)税申报。
3.在日常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视同自产货物出口存在异常情形的。
(四)生产企业实行先退税后核销的,除在首次申报的退(免)税审核通过前,还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1.具有生产交通运输工具和机器设备相关的能力。
2.上一年度净资产大于同期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额之和的3倍。
3.核对申请先退税货物计入出口销售明细账的金额与当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应的出口销售额(人民币)相符。
(五)出口企业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在退(免)税备案变更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审核通过前,对以下主要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1.企业退(免)税办法由免退税变更为免抵退税的,其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经营情况与其申报出口退(免)税业务相匹配。
2.企业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核查其已不具备生产条件且未再生产。
(六)对出口退(免)税案头审核中无法排除的疑点,或出口退(免)税预警、评估等工作中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
第四十七条调查评估岗对出口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税务约谈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同一出口企业实施实地核查时,同一事项原则上不得重复进户。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