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的采购货物专用发票是退税凭证,认证后一定不能抵扣,那到底如何处理才算规范呢?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以进货专用发票(国内采购货物)和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国外采购货物)为依据。专用发票是退税凭证,不是抵扣凭证;如果进项税抵扣了再申请退税,就是“一票二用”。
2、外贸企业取得专用发票要勾选退税,若误勾成抵扣,需要调整为“退税勾选”的,按以下规则处理:
(一)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但该发票尚未用于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1.已“抵扣勾选”数据尚未“申请统计”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将用途调整为退税:取消原勾选,再在“退税勾选”中进行勾选。
2.“抵扣勾选”数据已经“申请统计”但尚未“确认签名”的,纳税人应先撤销统计,然后取消原勾选,再在“退税勾选”中进行勾选。
3.“抵扣勾选”数据已“确认签名”但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先撤销“确认签名”并撤销统计,然后取消原勾选,再在“退税勾选”中进行勾选。
(二)若应勾选为退税的数据错误勾选为抵扣,且该发票已纳税申报的,应按以下规则处理:
1.纳税人申请将已经纳税申报的“抵扣勾选”发票调整为“退税勾选”的,首先应将相应税款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然后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提出《进项税额转出核实函》申请。
总体来说,纳税人每张发票只能进行一次内销转出口业务,即一张发票从“抵扣勾选”调整为“退税勾选”只能操作一次。
另外,既有内销又有出口的外贸企业,采购商品取得供货商发票时,一定让供应商分别开具。
内外销业务开在一张发票上麻烦很多。因为根据财税2012年 39号通知的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而且这个转出还需要经过税局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或《误勾退税且未申报退税证明》,增加很多工作量。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