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新政落地!“反向开票”是一种新的开票方式?

发布日期: 2024-05-30
阅读量: 2006
来源: 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朴税等

近日,不少朋友被“反向开票”刷了屏。“反向开票”是什么?适用于哪些情形?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反向开票”具体指什么?是一种新的开票方式吗?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明确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简称“反向开票”),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添助力提效能优环境。

 

 

 

 

反向开票”具体指什么?

 

一般情况下,由销售方(收款方)向购买方(付款方)开具发票,即常见的“正向开票”;所谓“反向开票”,即发票的开具流程与常规流程相反,由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

 

 

“反向开票”并不是一个新事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就是“反向开票”。

 

为什么要实行“反向开票”?

 

由于不少自然人不愿意花费精力去税务部门办理代开发票,导致购买方企业常常难以获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当企业无法取得自然人销售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势必增加企业的税收成本,对企业的发展不利。

 

目前已允许的“反向开票”情形有哪些?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反向开票”?

 

一、允许的“反向开票”情形有哪些?

 

1.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自产农产品,企业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2.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3.国家电网公司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用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允许国家电网所属企业直接向发电用户开具普通发票。

 

 

4.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指出,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二、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反向开票”?

 

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反向开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符合条件的收购企业需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归类登记,并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反向开票”。

 

2.在进行“反向开票”前,收购方应与销售方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销售方同意由收购方开具发票,并了解开票的具体要求和流程,正确填写发票内容、选择正确的发票类型等,确保每张发票都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

 

3.必须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在开具发票时要注意留存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合同备案材料等。

 

5.加强采购全过程管理,包括签订书面采购协议,完整保存自然人身份信息资料,使用银行转账方式汇款,避免现金交易,确保每笔“反向发票”的开具都有据可查。

 

税局关于“反向开票”十问十答

 

1、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从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规定,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出售者开具发票。

 

2、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申请“反向开票”?

 

答: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3、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

 

答: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产品。

 

4、如何界定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政策中的“出售者”?

 

答:出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产品或销售收购的报废产品、连续不超过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

 

5、出售者“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如何处理?

 

答: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反向开票”。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持续从事报废产品出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按照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6、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时如何选择商品分类编码?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以及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自行开具发票时,应当按照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正确选择“报废产品”类编码(附件2)。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对《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进行优化调整,并在开票系统中及时更新。

 

7、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处理?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8、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答: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9、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答: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可以作为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0、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保存哪些资料?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过磅单、转账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时间、地点、出售者及联系方式、报废产品名称、数量、价格等,以备查验。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来源:中国税务报、国家税务总局、朴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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