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能全额抵扣吗?
答: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来进行判断:
情况一: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情况二: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若属于混用,如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或专门用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特别提醒:2026年企业需持续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该意见稿中的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在混合用途期间,应当根据折旧或者摊销年限,再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税[2017]9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生用途转变,应依据其净值进行调整。所谓净值,指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折旧或摊销后所剩余的金额。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情况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在改变用途的“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
情况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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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已投入使用,但暂未取得进项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可以税前扣除。
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发票,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若汇算清缴结束时仍未取得合规发票,则对应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
2)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可根据自身经营核算需求,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或折旧扣除。若选择一次性扣除,应在设备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进行扣除,但需注意,后续将产生税会差异,须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3)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属于在建工程类,并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可暂按合同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所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但需注意,如果实际折旧与暂估折旧有差异,应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如果在12个月内仍未能取得发票的,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提醒:建议企业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尽快取得发票,确保税务处理合规。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生产企业出口自用的固定资产(设备),确认收入时计入营业收入吗?
答:不论企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时都不应计入营业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需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处置净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结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最终将净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特别提醒: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税务系统会依据出口报关单自动将其归类为“自营出口收入”。此时,企业需将该部分金额从自营出口收入中扣减,并将该业务计入报表中的资产处置损益或营业外收入,这样一来,便会产生差异。建议企业妥善留存相关资料,并做好台账管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附账务处理:
①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结转: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②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③结转处置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营业外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