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税一稽处〔2026〕2号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取得XX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600224130,发票号码:02107126-02107141,开票日期:2023年4月26日,金额合计1484296.47元,税额合计192958.53元,价税合计1677255元),上述发票你公司已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192958.54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处罚决定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出口退税款192958.54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应追缴你公司2023年6月增值税已退税款192958.54元。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按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其销售额,应追缴你公司2023年4月视同内销增值税170819.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3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540.9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3年4月教育费附加5124.57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2023年4月地方教育附加3416.3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视同内销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案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口企业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并用以骗取退税,后果极为严重。企业“走逃失联”后,税务机关依法追回已退税款,并将该出口业务视同内销,补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对应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形成“退一罚多”的严厉惩戒。
虚开发票是出口退税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企业务必确保业务真实、票据合法,否则将面临退税追回、补税、滞纳金及信用受损等多重打击,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