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总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出口到保税区能退税吗?一看报关单其实是出口到综合保税区!那“保税区”“综合保税区”两字之差到底有何不同呢?
一、一表见“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异同
“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字面上只有2个字之差,但实质上有不同维度的异同点,具体见下表:
二、出口退税政策及实务
1、出口到保税区
【报关单样式】——运输方式显示为“非保税区”
【退税政策依据】——“离境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如果属于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境外单位、个人将其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在其全部离境后,签发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五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供仓储企业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确定申报退(免)税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退税申报】
①《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获取——单一窗口
②退税申报——“业务类型”选择“BSQ”
(以江苏离线版为例,其他申报方式填写规则相同)
【风险提示】
①保税区虽然也是海关特殊区域,但是退税政策不同,看到出口报关单运输方式“非保税区”一定要进一步确认业务模式,是到区内存储还是已经离境。
②在其他出口退税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判断是否可以退税申报,有《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才可退税。
2、出口到综合保税区
【报关单样式】——运输方式显示为“特殊综合保税区”
【退税政策依据】——“入区退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出口,实行“入区退税”政策,可以直接申报出口退(免)税,无须提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退税申报】—— “业务类型”选择:“TSQY”
(以江苏离线版为例,其他申报方式填写规则相同)
【风险提示】
①综合保税区有别于保税区,虽然只是多了两个字,在退税政策及申报上都存在差异,所以,正确识别特殊区域判断适用的退税政策。
②综合保税区同其他6个特殊区域(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满足其他退税条件下,货物出口至上述7类特殊区域,无论是在区内进行销售,还是出口至境外,都可以申请出口退(免)税。
③并非出口到综合保税区一定能享受“入区退税”,若综合保税区的买家为试点一般纳税人则不可以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