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企业吃大亏了!单证备案别大意,这些知识必须清楚!

发布日期: 2024-07-10
阅读量: 36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明哥说税等

在出口退税的业务中,做好备案单证很重要,近期,有不少出口企业因为出口备案单证的问题,被税务局稽查。

 

一、多家企业因为单证问题被稽查

 

案例一

 

稽查机关:揭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揭税一稽罚〔2024〕2号)

 

稽查企业:揭阳市**胶电器有限公司

 

稽查事由:经检查,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业务中有21笔出口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即:缺乏对应的海运提单)。

 

经检查,你公司申报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中有11份海运提单是虚假的存在“发货人不一致”、“重量不一致”“数量不一致”等不符信息情况,属于以虚假备案单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多退税款和多申报免抵税额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建议: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及出口备案单证,违法程度严重的情况处以10,000.00元罚款。

 

案例二

 

稽查机关:深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深税一稽罚〔2024〕13号)

 

稽查企业: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稽查事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提供的退税证明你公司七份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前五份报关单已办理完毕出口退税手续并取得出口退税款共389587.78元。经检查,你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上述报关单对应的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等资料,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意见及建议: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备案单证的行为处罚款5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福田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案例三

 

稽查机关: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榕税稽处〔2024〕68号)

 

稽查企业:福州**贸易有限公司

 

稽查事由:你公司未能提供出口业务对应的海运提单等资料,经核上述出口业务已经申报取得出口退税119096.24元。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

 

处理意见及建议:根据相关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119096.24元。同时依法加收滞纳金。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强制执行。

 

二、单证备案有何要求?

 

1、备案时限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2、备案范围

 

纳税人发生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3、备案内容

 

(一)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这一类单证能够整体上反映出口业务的购销主体及货物、款项信息。

 

(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这一类单证反映的是出口业务中的货物信息以及货物的归属和流向,证明是否存在真实货物,是何种货物,谁是货物的销售方。

 

(三)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这一类单证反映货物出口情况,即是否有货物出口,出口的是何种货物,谁是货物的出口方。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

 

4、备案方式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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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期限

 

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三、未按规定备案有何处罚?

 

1、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单证管理适用免税政策的情形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2、提供虚假备案单证适用征税政策的情形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有以下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的。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3.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2.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4.未实质参与出口经验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3、备案单证管理对分类管理等级的影响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1)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2)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明哥说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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