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与咱们的财务伙伴们分享了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是否可以退税的问题,相信大家一定已经有所了解,总结来说就是看咱们的公司或业务情况是否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的条件。本周继续分享有关视同自产的话题,咱们聚焦实务,主要来看看视同自产申报中遇到的问题,或是不符合视同自产,咱们又该如何处理?
问题1:生产企业视同自产货物退税与自产货物申报退税后,备案单证资料有区别吗?
回答:有区别,区别在于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需提供购货合同。
提醒: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附:出口货物备案单证资料
问题2:生产企业外购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政策,该如何处理?
回答:根据财税〔2012〕39号中的第六条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提醒:
1、切勿将不符合视同自产的货物进行退税申报,切不可有侥幸心理,此种行为一旦被查,已退税款肯定被追回,还有可能面临征税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企业有骗税目的,则会被按照《税收征税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追究骗税责任。
2、作为财务人员也一定要了解业务实质,正确判断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类型,一定做到合规享受,并建议财务人员参与出口企业在整个业务流程中,提醒相关部门留存资料,以佐证咱们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