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天财税 每日一帖】贸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以前出口的货物必须取得原税率发票,才符合退税要求吗?

发布日期: 2020-06-19
阅读量: 15309

问:外贸企业在2019年6月30日及以前出口的货物必须取得原税率发票(16%或10%),才符合退税要求吗?


答:供货商给购买货物出口的外贸企业开具发票,开具时间是依据销售方的纳税义务来判断,而非以外贸企业出口的时间来判断。即如果供货商的纳税义务是在4月1日及以前,那么就应该开具16%或10%税率的发票给外贸企业;如果纳税义务在4月1日及之后的,按调整后的税率13%或9%开具。


在实务中,也存在着晚开票的现象。目前部分地区出现出口日期在4月1日之前,供应商开具的发票是4月及以后开具的税率若为13%,目前对于此发票是否退税,存在2种情况:

情况1:可正常按13%退税

情况2:税局要求做免税处理,对应的13%做进项转出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全税通公众号
全税通视频号
Copyright © 1998 - 2024 南京擎天全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苏ICP备2021004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