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天财税 每日一帖】出口企业收到的退税款,需要体现在增值税报表上吗?

发布日期: 2020-06-10
阅读量: 2936

问:某生产企业1月底收到一笔退税款,是否应该在2月申报期将该笔退税款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呢? 


答: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第15栏的名称是“免抵退应退税额”,这是对生产企业需要填写的一个数据,外贸企业退税是不用在本表填写的。

2、这个应退税款有的地区是自动带出的,有的地区需要人工填入。(江苏省是自动带)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应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举例:企业申报所属期2月份免抵退税资应退税额50万元,企业于3月15日前申报,主管国税部门3月31日前审核通过。企业于4月15日前进行所属期3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所属期3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应退税额填写50万元。

因此,你企业不应按收到退税款的日期填报这个数据,而应按税局审核通过的日期来填报。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Title
一键获取您的财税问题解决方案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
全税通公众号
全税通视频号
Copyright © 1998 - 2024 南京擎天全税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苏ICP备20210042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