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做汽车配件出口的外贸企业,收到一笔美元是以服务费的名义 汇过来的,对方注明的是营销费用,这笔款可以做退税吗?如果不能退税,可以免税吗?还是需要交什么税呢?
答:不能。原因是该服务不属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范围,不能退税,需要缴税。
对境外提供服务有三种情形:
一、是出口免税并退税,主要包括国际运输、港澳台运输、航天运输和对境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等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
二、是出口免税但不退税的,主要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的,包括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
(六)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
(七)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八)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但不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三、是正常纳税的服务 我看恐怕你们这个服务要正常纳税,适用营业税。
注:具体按当地税局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