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2026年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 2025-12-09
阅读量: 2013
来源: 擎天出口退税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欠税公告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生效。本次欠税公告办法是自对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做的一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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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核心变化

1、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内容。

2、调整公告范围:明确“欠缴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应当公告。

3、统一公告机关:将原来由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状态、欠税金额大小等分层级公告修改为由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公告。

4、统一公告频次:将公告频次统一为按月公告。

5、统一公告渠道:方便社会公众了解欠税信息,规定公告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欠税的情况,根据需要还可通过其他渠道另行公告。同时,新增各省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

6、规范公告内容:提升内容的完整性,便于社会公众更加清晰全面地了解公告信息,公告中增加“欠税所属期”、“欠缴日期”等。

7、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增加公告前推送纳税人确认及异议处理流程,对于公告内容纳税人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8、优化不公告范围:与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衔接,优化可不公告情形,将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以及依照法院裁定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纳入可不公告的范围。

9、及时更新机制: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10、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增加公告后,对于公告内容纳税人可对内容不符或程序违法提出书面异议,公告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11、发挥欠税公告作用:新增加强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等规定,增强税法遵从的刚性约束。

02

合规建议

1、强化纳税申报管理,在税款缴纳期限内足额缴清税款及附加费,避免因疏忽、资金调度不当等导致欠税,从源头降低合规风险。

2、确认企业办税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准确,确保能及时接收税务机关的确认通知。关注税务机关推送的拟公告信息,收到确认通知后第一时间核对欠税金额、所属期等关键信息,发现错误或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明材料,主动维护自身权益。

3、核对2026年3月前的税费缴纳情况,若已产生欠税,切勿拖延,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分期缴纳、延期缴纳等合规方案,避免因欠税公告影响信用记录、招投标资格或合作机会。

4、定期通过各省税务机关官网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核查自身纳税信用状况。一般在税务局官方网站的:信息公开栏。

5、重点关注上下游供应商、客户的欠税信息。对存在大额欠税、长期欠税的合作伙伴,审慎评估合作风险,必要时调整合作模式(如缩短账期、增加担保要求),避免因对方税务违规导致自身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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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政策原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一并公告。

税务机关对本条规定的欠税及税款滞纳金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告机关为欠税所属的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第四条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第五条 欠税公告内容如下:

(一)企业或者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者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者姓名、纳税人识别号、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欠缴税费种、欠税所属期、欠税金额、已缴纳欠税对应形成的欠缴税款滞纳金金额、欠缴日期、公告机关。

第六条 公告机关应当在公告前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纳税人在期限内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的,公告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七条 欠税公告应当经公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欠税情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破产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但尚未入库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二)已宣告破产、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的,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企业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三)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未获清偿的税款、税款滞纳金。

欠税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不予公告。

第八条 纳税人已缴清公告所列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因登记信息变更等导致欠税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公告机关于次月发布欠税公告时更新相关内容。

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数据来源、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第九条 公告机关公告纳税人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欠税管理。欠税发生后,除依照本办法公告外,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税款滞纳金,直至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执行清缴欠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的实施,干扰清缴欠税。公告机关应当指定部门负责欠税公告工作,并明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相关责任。

税务机关将欠税公告与纳税缴费信用联动管理,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公告机关应公告不公告,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上级税务机关除责令其改正外,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分。

第十二条 与欠税公告相关的资料应当列为税收征管资料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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