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运涉及的海关政策
1、海关总署令第124号第五节
第五十七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进境的原出口货物不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五十八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在办理出口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和证明文件。经海关确认后,对复运出境的原进口货物不予征收出口关税。
总结: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可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超过1年或因其他原因退运的,要征收进口税收。
二、退运涉及的税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
四、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
(五)免抵退税申报数据的调整
发生本年度退运的,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发生跨年度退运的,应全额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一定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又作了调整: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十二)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与此冲突的规定停止执行。
总结:因退运不再出口的,
--企业还没有申报过退税的,只开具《退运未退税证明》即可;
--企业已经申报过退税的,开具《退运未退税证明》后,需将之前多退的税款补缴。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注:具体按当地税务局要求为准。